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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精神疾病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服務獎勵補助辦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年度獎勵、補助計畫,並公告之。 第二條第一項獎勵、補助對象,得依前項公告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中央勞動、教育主管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會同審查;經審查通過及核定者,應通知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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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