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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 第11條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已加保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因農地繼承、過戶、移轉、重新取得或戶籍異動等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投保農會需重新審查其資格時,如其農地坐落與戶籍所在地符合
第二條
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其加保資格條件得適用前條規定及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修正施行之
第二條
規定。但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其因資格變更致喪失本保險資格,應依本條例
第五條
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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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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