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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之一第二條之二第二條之三,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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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