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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 第4條

地目等則調整,每五年舉辦一次,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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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