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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地目等則調整之評議,應組織地目等則調整評議委員會為之。 地目等則調整評議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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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