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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 第7條

辦理地目等則調整之程序如左: 一、搜集資料。 二、選定調整等則標準地區。 三、勘定地目等則調整地區。 四、擬定調整之地目等則。 五、提交地目等則調整評議委員會評議。 六、抽查複勘。 七、公告通知。 八、異議處理。 九、造冊統計。 十、陳報核備。 十一、訂正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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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