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心理師法 › 第7條

心理師法 第7條

心理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心理師應先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執業,接受二年以上臨床實務訓練。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補發、換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心理師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