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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第8條

心理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前項心理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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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