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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測驗與體能測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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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測驗與體能測驗規則 第6條
體能測驗種類如下: 一、肌力與肌耐力測驗 (一)屈膝仰臥起坐 (二)伏地挺身 (三)引體向上 (四)屈臂懸垂 (五)爬竿 (六)舉重 二、心肺耐力測驗 (一)跑走 (二)負重跑走 (三)登階 三、敏捷性測驗 (一)折返跑 (二)障礙跑 四、瞬發力測驗 (一)立定跳遠 (二)垂直跳 五、綜合測驗 (一)引水梯攀登 (二)游泳 六、其他體能測驗 前項體能測驗種類,得視考試性質選定其中一類或數類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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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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