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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測驗與體能測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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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測驗與體能測驗規則 第7條
因懷孕或分娩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後,檢具 公立醫院、教學醫院、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 衛生所、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核 發之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由考選部審核後陳請該考試典試委員長同意 後,保留該年筆試成績;並於下次相同考試類科舉行時免除第一試,逕行 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 採行體能測驗時,其種類、內容、配分比例、評分項目、及格標準、筆試 成績保留及其限制或其他相關事宜,於考試規則中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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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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