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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 第10條

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之必要藥品或其替代藥品,藥商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數量、期限與其他內容及附款事項執行;其核准事項有變更必要者,應經核准,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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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