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 › 第11條

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 第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必要藥品或其替代藥品之專案核准,並得令藥商限期回收: 一、申請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 二、有品質、安全或效能之疑慮。 三、違反前條專案核准之內容或附款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