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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 第2條

藥商依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通報之方式及內容如下: 一、方式: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建構之網路平臺通報;其以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通報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於網路平臺補正。 二、內容:應包括藥商名稱、通報連絡人、藥品品項、許可證字號、通報日期、連絡電話、庫存量、預估可供應時間、不足供應之原因及其他相關資訊。 醫療機構或其他得知必要藥品有不足供應之虞者,得準用前項規定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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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