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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 第3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接獲前條通報或得知必要藥品有不足供應之虞,於登錄公開網站後,應進行評估。必要時,得通知持有該藥品許可證之藥商說明及提供資料。 依前項評估結果,必要藥品確有不足供應之虞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開徵求藥商申請專案核准。 依第一項評估結果,有其他藥商或有其他合適之替代藥品足資供應者,得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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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