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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第10條

志願士兵考績,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服役期間之成績。同一考績年度內,服役未滿一年,而連續服役已達六個月者,辦理另予考績。 志願士兵因故未服役逾六個月者,不予辦理考績。 志願士兵考績項目,分忠誠、品德、才能、績效、體格五項。 志願士兵考績事項,本條例未規定者,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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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