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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 第11條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第11條
志願士兵服役期間身心障礙或亡故時,其撫卹事項,依軍人撫卹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志願士兵撫卹金給付之基數,依軍人撫卹條例所定士兵給付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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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刪除)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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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適齡女子志願服軍事輔助勤務者,依其志願。
第16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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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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