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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烈祠祀辦法 第10條

各地忠烈祠保管機關規定如左: 一、首都忠烈祠由內政部保管之。 二、直轄市忠烈祠,由直轄市政府民政局保管之。 三、縣(市)忠烈祠由縣(市)政府保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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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