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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烈祠祀辦法 第11條

各地忠烈祠保管機關,應於每年年終將保管實況呈報上級政府轉送內政部備查。 如有特殊情形並應專案呈報,首都忠烈祠保管實況,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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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