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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烈祠祀辦法 第12條

忠烈祠應徵集左列物品,闢室陳列,以供瞻仰: 一、烈士遺像。 二、烈士遺著。 三、烈士遺物。 四、有關烈士之文獻。 五、有關烈士之攝影。 前項所列資料,由申請入祀人或申請機關搜集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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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