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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專業人士資格及協助辦法 第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選任為專業人士;已選任者,應予解任: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之罪、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之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有罪判決確定。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專門職業人員受除名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證書之處分。 四、違反職務或其他不適任專業人士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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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定專業人士,應具有與處理性侵害案件有關之專業學識或技術。前項專業人士,應具備下列條件…第4條專業人士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評估被害人之溝通能力及需求,提出評估結果及相關建議,得以口頭或書…第5條專業人士到場之日費,運用機關應按每件次支給新臺幣五百元。專業人士到場後,因不可歸責於專業人士…第6條專業人士因到場服務所需之往返,得申請交通費、住宿費。交通費、住宿費採實報實銷,運用機關應比照…第7條專業人士每次到場之酬勞,運用機關得視案件之繁簡及所費時間、勞力之多寡,於新臺幣二千元至新臺幣…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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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