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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專業人士資格及協助辦法
› 第3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專業人士資格及協助辦法 第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選任為專業人士;已選任者,應予解任: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二條
第一款之罪、性騷擾防治法
第二十五條
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之罪、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十八條
之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有罪判決確定。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專門職業人員受除名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證書之處分。 四、違反職務或其他不適任專業人士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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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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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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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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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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