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第26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26條
被害人於審判時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 二、因身心壓力於訊問或詰問時無法為完全陳述或拒絕陳述。 三、依
第十九條
規定接受詢(訊)問之陳述。 被害人於偵查中,依
第十九條
第三項後段規定接受專業人士直接詢問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5條
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全文
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