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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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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38條
第 六 章 罰則
雇主違反
第二十一條
、
第二十七條
第四項或
第三十六條
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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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性別平等工作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
「罰則」的其他條文
第38-1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
第38-2條
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被申訴人…
第38-3條
第十二條第八項第一款之最高負責人經依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認定有性騷擾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依…
← 第37條
看 性別平等工作法 全文
第38-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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