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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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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於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時,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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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性別平等教育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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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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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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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條
看 性別平等教育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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