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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 第5條
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5條
調解委員應親自進行調解,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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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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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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