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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8條

調解,由調解委員於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 調解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調解委員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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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