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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第17條

第 四 章 申訴及調查程序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時,行為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性騷擾防治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0條行為人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拒絕提供資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

「申訴及調查程序」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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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