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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過執行辦法 第10條

悔過懲罰執行完畢,悔過懲罰處分機關應將執行起訖時間,通知國防部及受懲罰人所屬督導機關、第二條第二項委託機關(構)或行政法人辦理第十一條不列計服現役期間之登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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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