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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過執行辦法 第4條

悔過教育課程之內容,包括軍紀教育、法治教育、基本教練、心理衛生教育、修復式教育、體能訓練及其他相關課程。 前項心理衛生教育及修復式教育課程,除心理衛生教育課程講師,由國軍心輔人員擔任外,國防部或督導機關均得外聘相關專業人員擔任講師。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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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