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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過執行辦法 第5條

管理單位應於悔過處所置主任一人,綜理悔過處所管理及相關事宜;副主任一人,協助主任處理悔過事務,及管理士(兵)若干人,承主任、副主任之命,執行悔過事務,均由管理單位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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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