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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第6條

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致死亡者,除法定給與外,增發撫卹金,並依下列基準一次發給: 一、服務滿三十年以上者:給與三十個基數。 二、服務滿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年者:給與二十個基數。 三、服務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與十五個基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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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