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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20條

受感訓處分人應佩標識。 前項所規定之標識,使用布質長方型。長四公分,寬八公分,以紅色為第 一等,藍色為第二等,黃色為第三等,白色為第四等,由各級受感訓處分 人於胸前右上方佩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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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