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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28條

受感訓處分人因生活、技能或作業訓練致死亡、受傷、罹病或受感訓處分 人在所,其貧困家屬難以維生者,應發給慰問金或救濟金。 前項所定貧困家屬,以受感訓處分人同一戶籍之父母、配偶及子女為限; 所稱難以維生,指具有低收入戶證明,且家庭突遭變故或其他急難原因, 致生活陷入困難者。 第一項慰問金、救濟金,由作業基金項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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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