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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27條

受感訓處分人與親友通信須經檢查,其發信最高次數如左: 一、第一等受感訓處分人不加限制。 二、第二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四次。 三、第三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三次。 四、第四等或未編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二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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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