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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29條

對於受感訓處分人,為促其改過遷善,適於社會生活,應分為數個等級, 以累進方法處遇之。但因違規情節重大,認為不適宜者,經所務委員會決 議,得暫緩累進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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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