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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30條

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等,自第四等依次漸進,予以處遇。 一、第四等。 二、第三等。 三、第二等。 四、第一等。 新收受感訓處分人依其個案資料,認其有責任觀念且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 者,經所務委員會決議,檢具有關資料報請法務部核定,得逕編入第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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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