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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3條

受感訓處分人不服感訓處所之處分時,得經由感訓處所主管長官申訴於法 務部,或逕向視察之法院法官申訴。 前項申訴,無停止處分執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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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