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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4條

感訓處所接收感訓處分人時,應檢查其執行書、裁定書、移送公函及其他 應備文件。如不具備時,得拒絕收訓或通知補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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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