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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35條

受感訓處分人在執行感訓處分中,因刑事案件經偵審機關借提,為本案羈 押或執行刑事處分者,其原執行之感訓處分中斷,於其解還之日,接續計 算其累進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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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