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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34條

受感訓處分人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作業或勞動服務,經衛 生科證明,提經所務委會決議者,其作業或勞動服務成績依第三十二條所 定作業或勞動服務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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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