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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44條

受感訓處分人結訓出所後,應於三日內向預定遷入地戶籍機關申請戶籍遷 入登記,並持出所證明書向該管警察分局報到,以利輔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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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