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 第45條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45條

受感訓處分人結訓時,感訓執行機關應陳報法務部備查,並副知負責輔導 之警察機關,另製發出所證明書交結訓人。
AI 白話解釋
← 第44條看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第4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