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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5條

新收之受感訓處分人,應行健康檢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訓。 一、罹急性傳染病者。 二、不能自理生活者。 三、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者。 四、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 前項被拒絕收訓者,應報告原裁定法院,交原移送警察機關轉送醫院、監 護人、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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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