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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7條

感訓處所應調查受感訓處分人之個人關係、性行、境遇、學歷、身心狀況 及其他可供感訓處分執行之參考事項;並建立個案資料。 前項調查分類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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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