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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14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稽核或評核事項: 一、稽核或評核之頻率。 二、進行稽核或評核人員之資格。 三、稽核或評核人員中立性之確保。 四、稽核或評核之範圍。 五、對於稽核或評核結果之因應方式。 六、稽核或評核報告公開之範圍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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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