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 第25條

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25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紀錄歸檔事項: 一、所記錄事件之類型,應包括所有驗證憑證內容所必須之檔案資料。 二、歸檔保留期間。 三、歸檔之保護。 四、歸檔備份程序。 五、紀錄對於時戳之要求。 六、紀錄檔處理頻率。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