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 第26條

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26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憑證機構金鑰變更時之處理程序: 一、因應驗證憑證需求,以原公開金鑰驗證新公開金鑰之處理程序。 二、提供新的公開金鑰之方法。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