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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28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終止任一憑證簽發服務時之處理程序: 一、通知及公告之程序。 二、現行有效憑證之因應處理。 三、紀錄檔案移交或保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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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