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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 第29條
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29條
憑證機構就金鑰對之產製及安裝,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戶金鑰對由誰產製。 二、金鑰對非由用戶自行產製時,私密金鑰如何安全傳送予用戶。 三、憑證機構公開金鑰如何安全傳送予用戶或信賴憑證者。 四、金鑰長度。 五、金鑰生成參數及參數品質檢驗。 六、金鑰之使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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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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