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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3條

憑證機構應製作憑證實務作業基準(以下簡稱作業基準)重要事項置於其作業基準之首頁,載明下列事項: 一、主管機關核定文號。 二、所簽發憑證之種類。 三、所簽發各種憑證之保證等級。 四、所簽發各種憑證之適用範圍及使用限制。 五、法律責任限制及申請廢止憑證處理期間內之責任分擔。 六、其作業基準所描述的認證服務是否經第三人稽核或取得任何標章。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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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