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 第4條

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4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其所支援憑證政策之名稱,並提供該憑證政策之物件識別碼及應載明補充其作業基準內容之其他重要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